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565-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润。被执行人烟台生力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收入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毕建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