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692号

周水英与蔡少峰、郑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水英,蔡少峰,郑永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周水英,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蔡少峰,男,成年,汉族,住安溪县。被告郑永民,男,成年,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水英与被告蔡少峰、郑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水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水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水英负担。

审判员  姚启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才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