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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执字第890号

刘圣文与王万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圣文,王万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梁执字第890号

申请执行人:刘圣文,农民。

被执行人:王万立,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圣文与被执行人王万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万立自动履行了(2013)梁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万立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圣文与被执行人王万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倪崇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