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74号罪犯胡国琳,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1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胡国琳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国琳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国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