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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74号

胡国琳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胡国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074号罪犯胡国琳,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沙法刑初字第016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国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胡国琳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国琳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国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国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