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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字第318号

李晓敏与李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敏,李伟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字第318号原告李晓敏,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泰富长安城**栋*单元阁楼层*号。委托代理人王有东,黑龙江法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平,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孙吴县正阳山乡椅山村*组。

原告李敏与被告李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庞志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凡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