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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3334号

赵淑影与李鸿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3334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朱向英,内蒙古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立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景海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