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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99号

2015东执字第9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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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99号

申请执行人:温XX,女,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XXX村。

被执行人:张XX,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陈集乡XXX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情况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夏绪军

审判员 :史传利

审判员 :张壮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

书记员 :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