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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0202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鹏、郭世磊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王鹏,郭世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02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天镇县人,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郭世磊,男,1992年5月7日出生,山西省左云县人,住大同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鹏、郭世磊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雁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