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02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鹏,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天镇县人,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郭世磊,男,1992年5月7日出生,山西省左云县人,住大同市第二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王鹏、郭世磊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雁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