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74号

黄银娟与黄顺添、李笑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黄顺添,李笑英,黄银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顺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笑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银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黄顺添、李笑英因与被上诉人黄银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黄顺添与李笑英系夫妻关系,黄银娟与黄顺添系兄妹关系。黄银娟、黄顺添因中山市某村某路7号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发生矛盾,黄银娟于2012年2月2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黄顺添返还涉案宅基地。同年5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2)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认定黄顺添占用了涉案宅基地,判决黄顺添返还涉案宅基地给黄银娟。后黄顺添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黄顺添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3日,因黄顺添继续占用前述宅基地,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黄银娟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黄顺添、李笑英赔偿损失,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委托中山市中土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宅基地进行评估,出具中房评字第(2014)A0190号土地评估报告,评估涉案宅基地的土地月租金为1600元/月。2014年9月3日,原审法院作出(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认定黄顺添占用涉案宅基地构成侵权,黄顺添、李笑英应赔偿黄银娟相应的经济损失。后黄顺添、李笑英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1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黄顺添、李笑英的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4日,黄银娟以黄顺添仍占用涉案宅基地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黄顺添、李笑英向黄银娟支付宅基地的使用费23400元(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以每月1800元为标准);2.黄顺添、李笑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诉讼期间,黄银娟调整原审诉求中的宅基地使用费为1600元/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2012)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27号民事判决、(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及(2014)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均已认定了涉案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黄银娟所有。黄顺添庭审中确认至今仍侵占涉案宅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黄顺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5号判决中已采信中山市中土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宅基地所出具的中房评字第(2014)A0190号土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鉴定涉案宅基地的租金为1600元/月,现黄银娟依此标准要求黄顺添赔偿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因土地被侵占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妥,黄顺添、李笑英虽提出了异议,但未提供足够证据反驳,对于黄银娟相应的诉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经核算,前述期间损失合计为20800元(1600元×13个月)。李笑英与黄顺添系夫妻关系,本案黄顺添的上述赔偿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对黄银娟请求黄顺添、李笑英共同赔偿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黄顺添、李笑英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黄银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止的经济损失20800元;

二、驳回黄银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黄银娟负担21元(黄银娟已预交193元),由黄顺添、李笑英负担172元(该款黄顺添、李笑英于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缴纳)。宣判后,上诉人黄顺添、李笑英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认定中山市中土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宅基地所出具的中房评字第(2014)A0190号土地评估报告有效错误。该评估价格含房屋在内,不合理不公平,应属无效。首先,该报告是在黄顺添、李笑英未到场情况下单方勘查的,结果未经黄顺添、李笑英确认,该报告违法应属无效。其次,黄银娟自认统计表中并没有其名字,确认对涉案宅基地没有使用权,应予采信,也表明评估报告没有事实依据。

二、该评估报告显失公平。根据社区出具的关于社区内闲置用地出租给居民的定价标准,每亩每年仅收取1500元,而评估报告认定涉案宅基地标准为1600元/月,比社区出租楼价格还高出85%,该报告无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涉案宅基地以空地且非商业用地标准重新评估,并由黄银娟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黄银娟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二审调查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

一、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二审调查期间,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涉案宅基地重新进行评估。关于重新评估的理由,黄顺添、李笑英称:原评估报告估价过高,是连带房屋一起评估的,应该仅评估空地的价格,该宅基地是住宅地不是商用地。黄银娟称:因为土地价格逐年上涨,应当重新评估。

本院认为:本案系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黄顺添主张原评估报告估价过高,上诉请求对涉案宅基地按空地且非商业用地标准重新进行评估。首先,该请求并非针对黄银娟的原审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不能作为独立的上诉请求。其次,中山市中土房地产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宅基地所出具的中房评字第(2014)A0190号土地评估报告已经过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予以采信,黄顺添、李笑英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情形,其二审期间提交的中山市某社区的出租地价标准系针对闲置农用地,不足以作为涉案宅基地的租金认定依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黄顺添、李笑英重新评估申请不予准许,对其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另,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其他部分,本院不作审查。综上,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黄顺添、李笑英已预交),由上诉人黄顺添、李笑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玲

代理

审判员  吴碧英

代理

审判员  吴合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海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