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吴海东,市民。
被执行人:李西江,市民。
被执行人: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西江,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高翠娟与被执行人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菏牡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2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因申请执行人吴海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海东书面申请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吴海东认为被执行人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海东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位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