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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1253-2号

郝强与王花花、王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强,王花花,王外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53-2号原告郝强,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花花,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外林,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强与被告王花花、王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花花、王外林的准确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而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光军

审 判 员  邱艳萍

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