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1253-2号原告郝强,男,1977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王花花,女,1963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王外林,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郝强与被告王花花、王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花花、王外林的准确送达住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而原告也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导致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光军
审 判 员 邱艳萍
人民陪审员 郭瑞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