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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25号

林玉玲与林拥安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玉玲,林拥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林玉玲,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拥安,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玉玲与被执行人林拥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拥安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故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林玉玲发出《告知函》,要求其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鉴于被执行人林拥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拥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林拥安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申

审 判 员  郑 群

代理

审判员  王瑜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蔺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