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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537号

刘金全与肖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金全,肖雪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刘金全,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肖雪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全与被告肖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赵洪伟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新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