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刘金全,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肖雪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全与被告肖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赵洪伟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新愿 来源:百度“”
刘金全与肖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537号原告刘金全,男,1967年9月15日生,汉族。被告肖雪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全与被告肖雪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赵洪伟陪审员 朱传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新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