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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38号

张元壮与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雨恒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张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系被执行人郭某某之父。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申请执行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某某健康权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本院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3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某某限期分别向申请人张某某履行执行款10000元、4000元,各自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于2015年6月12日履行执行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553元,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6月20日履行执行款4000元及迟延利息196.7元,二被执行人缴纳案执行费100元。2015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取执行款14000元及迟延利息749.7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霞

审判员 冯娅鸽

审判员 杨李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璟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