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系申请人张某某之父。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法定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系被执行人郭某某之父。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张某某申请执行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某某健康权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本院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3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郭某某限期分别向申请人张某某履行执行款10000元、4000元,各自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陵县腰坪中心小学于2015年6月12日履行执行款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553元,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6月20日履行执行款4000元及迟延利息196.7元,二被执行人缴纳案执行费100元。2015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领取执行款14000元及迟延利息749.7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霞
审判员 冯娅鸽
审判员 杨李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璟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