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周刘飞,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飞,男,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与XX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2013)吴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XX飞于2013年4月10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担保款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13.5%计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25元,由XX飞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XX飞一直未主动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XX飞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经本院审查,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650元,本院予以免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拴成
审判员 薛利平
审判员 张探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维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