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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3798号

王明胜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胜,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798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胜,男,1969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波,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明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波在申请前已支付1.5万元,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和解执行协议:

一、被执行人王波2015年6月12前支付申请人2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1万元,于2015年7月10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5年8月10日起每月支付申请人王明发5000元,直至本次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3210元由申请人承担,执行费2535元由被执行人王波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王志新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 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