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委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将所欠款项26000元支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士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兴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委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杨某申请执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将所欠款项26000元支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曹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士春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兴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