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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22号

骆兰英与莫如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骆兰英,莫如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骆兰英。被执行人莫如才。申请执行人骆兰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象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莫如才给付借款96500元及其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2213元、公告费35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莫如才并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并已支付给申请人骆兰英,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忠华

代理

审判员  陆 凯

代理

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吕瑞飞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