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柳强。被告许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柳强诉被告许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柳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李柳强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黄晓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