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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41号

李柳强与许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柳强,许冬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741号原告李柳强。被告许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柳强诉被告许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柳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柳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李柳强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黄晓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