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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832号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欧阳秋梅合同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欧阳秋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普罗米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10楼1001。法定代表人丹羽秀树,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秋梅,女,汉族,1985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兴宁市叶塘镇苏京村老屋二队*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欧阳秋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阳秋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王良国

审判员  谢小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 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