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石家庄神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艳飞。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7日制作的(2013)衡民二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家庄神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艳飞应于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七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磊租赁费1145001元、丢失租赁物赔偿金85690元、赔偿2013年8月31日前逾期付款违约金149336.25元、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4月29日逾期付款违约金103050元,加倍支付2014年4月30日至2014年6月11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105.47元(以后另计),向法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45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324元,以上共计1530965.72元。可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艳飞银行存款950744元,剩余580221.72元未能执行。2014年8月8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艳飞名下、牌照号为冀T的别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艳飞名下、牌照号为冀T的别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荣华
审判员 郑广平
审判员 张志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