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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1号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与伍艺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伍艺芬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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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1号

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武穴市城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冯炜,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伍艺芬,女,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武穴街道窝陂塘路21-47。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伍艺芬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武土资处字(2014)0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以(2015)鄂武穴行非审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多次执行,仍末执结,查明被执行人伍艺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武穴市��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穴执字第001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雷玉兴执行员  吴 浩执行员  胡梦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