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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37号

焦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焦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xx,男,汉族,小学文化。2014年8月7日因盗窃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末某日,被告人焦xx在同江市红火旅店205室住宿时,将与其同住的石xx价值670元的小米mis型手机盗走。2014年12月25日6时许,被告人焦xx在同江市宏大网吧上网时,趁网管睡觉之机,将网吧收银台抽屉内的850元人民币盗走。2014年12月某日,被告人焦xx在同江市兴缘旅店住宿,趁老板栾xx上楼收拾物品之机,将其放在休息室床上价值1480元的小米手机盗走。2015年1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焦xx到同江市天悦快捷宾馆住宿,进入宾馆因无人接待,遂进入111房间将杜臣价值400元的金立E6型手机和价值200元的步步高S7i型手机盗走。2015年1月9日21时许,住在同江市隆鑫泰旅店207房间的被告人焦xx看到住在333房间的两名俄罗斯人离开房间,便进入333房间,将BEZUGLOVAELVIRA(彼xxx)放在包内的8500卢布(折合人民币877.90元)及250元人民币盗走。综上,被告人焦xx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间共盗窃5起,盗窃款物价值人民币4692.90元。2015年2月6日,涉案人民币33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给BEZUGLOVAELVIRA(彼xxx)。庭审后被告焦xx的亲友主动找到法庭,要求替被告人退赔,并交付了退赔款。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焦xx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xx的证言。被害人石xx、谢xx、栾xx、杜x、BEZUGLOVAELVIRA(彼xxx)陈述。被告人焦xx的供述和辩解。同江市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同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亲友自愿退赔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92.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焦xx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亲友在庭审后称征得被告人同意主动退赔了涉案款项,可视为被告人焦xx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焦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荣

代理

审判员  王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国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嘉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