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82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福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铁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成花,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黄山经济区驻地。
法定代表人:韩立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福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2195元,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付波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生宝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