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74-1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蔡某甲,系被告蔡某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宗祥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曹洪、
人民陪审员王贤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5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宗祥
审 判 员 曹 洪
人民陪审员 王贤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