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74-1号

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274-1号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法定代理人蔡某甲,系被告蔡某某的父亲。委托代理人徐行舟,上海大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刘宗祥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曹洪、

人民陪审员王贤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7月5日,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宗祥

审 判 员  曹 洪

人民陪审员  王贤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