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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94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与宋伟、潘治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宋伟,潘治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4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负责人:崔怡,该行行长。

被告:宋伟,女。

被告:潘治东,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诉被告宋伟、潘治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就同一事实予以审理,并于2015年3月4日做出(2015)金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不应再重复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的起诉。

审判长 徐 江

审判员 刘晓慧

审判员 胥惠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