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947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负责人:崔怡,该行行长。
被告:宋伟,女。
被告:潘治东,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诉被告宋伟、潘治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就同一事实予以审理,并于2015年3月4日做出(2015)金民初字第83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不应再重复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的起诉。
审判长 徐 江
审判员 刘晓慧
审判员 胥惠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美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