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人民初第271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南工作区自编一号,组织代码机构72506695-5。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
委托代理人:陈丽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天翔,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彭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326号,组织代码机构19249997-6。
法定代表人:彭军雄。原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630万元及支付逾期违约金,该等逾期违约金自2011年3月15日起计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每日按年利率30%计付。其中,第一期款项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60万为本金自2011年3月15日计至同年3月16日,以人民币45万为本金自2011年3月16日计至同年3月17日;第三期款项的逾期违约金以人民币770万为本金自2012年7月1日计至同年7月24日,以人民币470万为本金自2012年7月24日计至同年7月25日,以人民币385万为本金自2012年7月25日计至同年9月29日,以人民币300万为本金自2012年9月29日计至同年10月12日,以人民币230万为本金自2012年10月12日计至同年10月17日;第四期款项的逾期违约金以780万为本金自2013年7月1日计至同年8月8日,以人民币730万为本金自2013年8月8日计至2014年1月22日,以人民币630万为本金自2014年1月23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前述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5月11日共计为人民币4089489元、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应当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4137元。但原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收到(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271号《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 判 长 林艾婧
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
人民陪审员 陈珊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月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