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孟川。被告陈晓兵(曾用名陈小兵)。
原告孟川诉被告陈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川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川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忆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敏娜 来自
孟川与陈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孟川。被告陈晓兵(曾用名陈小兵)。
原告孟川诉被告陈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川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川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忆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