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73号

孟川与陈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川,陈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孟川。被告陈晓兵(曾用名陈小兵)。

原告孟川诉被告陈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川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川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忆馨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庄敏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