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州执字第1402号

徐英娟与王秀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英娟,王秀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402号

申请执行人:徐英娟,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秀志,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徐英娟与被执行人王秀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英娟以本院(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秀志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秀志的存款2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