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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执字第00008号

翁昌龙与桂焕祥物权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翁昌龙;桂焕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翁昌龙,男,1969年10月16日出声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桂焕祥,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翁昌龙与被执行人桂焕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綦法民初字第06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焕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昌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綦法民执字第0000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永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