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67号
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茶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嘉。
委托代理人:黄伟标,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福铝,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福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缴清全部欠缴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福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宇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贞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记员 钟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