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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执字第20号

张丰收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丰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执字第20号被执行人张丰收,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2010)潮中法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丰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缴纳完毕上述罚金,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并到梅州监狱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同时,本院通过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潮州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潮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目前尚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前述情况,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中法执字第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景存

审 判 员  刘文峰

代理

审判员  林书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