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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253号

孙涛与周丹、刘佳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涛,周丹、刘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253号

申请执行人:孙涛,

被执行人:周丹、刘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涛与被执行人周丹、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款项70642.5元,剩余款项双方自行解决,本案款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947号民事判决书和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连民终字第010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