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44号原告陈某,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孙世美,重庆市江北区寸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元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原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