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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746号

宋广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宋广建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广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746号罪犯宋广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广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31年7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6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柳俊、陈鸿裕、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江文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宋广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广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配合民警开展各项活动。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6月至2015年1月考核达标累计23.2分。本次申请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批审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等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广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广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2日起至2030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张    雄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