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946号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繁星。委托代理人刘睿锴。委托代理人刘欣瑶。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永春。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东。被告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贤勇。被告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永春。被告阮永春。被告吴**凤。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永春物流)、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林晓君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徐秋子、
人民陪审员黄玉娟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睿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永春物流、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永春物流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3D013C80-L-01),同日,原告与被告永春物流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IFELC13D013C80-P-01)。
原告与被告永春物流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永春物流为承租人。为担保被告永春物流履行《售后回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签署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合同》,被告阮永春、吴**凤签署并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永春物流将其所有的车辆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并将车辆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永春物流使用,租赁期间内被告永春物流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共18期。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被告永春物流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永春物流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永春物流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另根据《保证合同》、《保证函》的约定,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为被告永春物流上述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永春物流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永春物流使用。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永春物流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3年12月6日。租赁期间:2013年12月6日至2015年6月6日。起租后,被告永春物流支付第11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原告认为,被告永春物流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永春物流签订的编号为IFELC13D013C80-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编号为IFELC13D013C80-O-04《﹤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永春物流返还原告在编号为IFELC13D013C80-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编号为IFELC13D013C80-O-04《﹤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租赁设备(详见附表《租赁设备清单》);3、判令被告永春物流支付原告损失人民币298,642.90元及计算至2015年2月12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399.22元,以及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4、判令原告有权就诉请第二项所指的租赁设备与被告永春物流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永春物流按本诉请第三项所负的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永春物流继续清偿;5、判令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对被告永春物流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因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原告对相应的租金进行了调整,且本案诉状副本送达日为2015年5月4日,故变更诉请第三项为:判令被告永春物流支付原告损失298,565.29元及计算至2015年5月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503.04元,以及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98,565.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被告永春物流、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未应诉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IFELC13D013C80-L-01),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及违约责任的约定;证据2、《所有权转让协议》(编号IFELC13D013C80-P-01),证明被告永春物流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原告;证据3、《﹤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IFELC13D013C80-O-04),证明原告和被告永春物流约定以新车辆替代报废车辆作为租赁物件,原告取得替代车辆的所有权;证据4、租赁物件交付函,证明被告永春物流已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给原告;证据5、起租通知书,证明原告依约将起租日及租赁要素通知被告永春物流;证据6、租金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依约将租金调整情况告知被告永春物流;证据7、《保证合同》(编号:IFELC13D013C80-U-02、IFELC13D013C80-U-03、IFELC13D013C80-U-04),证明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永春物流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8、《保证函》,证明被告阮永春、吴**凤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永春物流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9、应收债权明细表,证明被告永春物流未依约支付租金以及应付未付租金的金额;证据10、银行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被告永春物流、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永春物流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永春物流将其所有的车辆出让给原告,原告取得了车辆所有权,并将车辆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被告永春物流使用,租赁期间内被告永春物流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共18期,每月一次、期末支付,第1期租金由被告永春物流于起租日后第一个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以后各期租金的租金日为起租日在每月的对应日,直至起租日后第18个月对应于起租日的当日为止;第1-12期每期租金为61,257.68元,因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原告调整第13-15期每期租金为61,230.87元,第16-18期每期租金为61,205元;保证金为130,000元;若被告永春物流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被告永春物流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如被告永春物流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和/或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件,要求被告永春物流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永春物流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2014年9月10日,原告和被告永春物流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租赁物件之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GAG4DY34AXXXXXXX、车牌号皖A6XXXX)替换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架号LZ5R4CD31CB009558、车牌号皖A6XXXX)。又查明,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合同》,被告阮永春、吴**凤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承诺为被告永春物流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满两年。再查明,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设备款。被告永春物流支付了第1-11期租金,其余到期租金未再支付。扣除保证金130,000元后,截至本案诉状副本送达日2015年5月4日,被告永春物流全部未付租金的金额为298,565.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3,503.04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永春物流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所有权转让协议》是原告与被告永春物流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缔约双方理应恪守。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永春物流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售后回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收回、处分租赁物,由被告永春物流支付按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故对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合同的约定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合同》,被告阮永春、吴**凤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缔约各方应予履行,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应在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被告永春物流、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IFELC13D013C80-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编号为IFELC13D013C80-O-04《﹤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为IFELC13D013C80-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编号为IFELC13D013C80-O-04《﹤售后回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租赁物件(详见附表《租赁设备清单》);
三、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按未付租金数额计算的损失298,565.29元、截至2015年5月4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3,503.04元,以及自2015年5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98,565.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设备与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五、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对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830元,财产保全费2,03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4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凤共同负担,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附表:租赁设备清单序号名称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制造商/产地1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4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2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6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3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8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4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2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5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6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6重型半挂牵引车XXXXXXXXLGAG4DY37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7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6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8重型半挂牵引车XXXXXXXXLZ5R4CD31CB009558皖A6XXXX华菱之星/中国9重型半挂牵引车XXXXXXXXLGAG4DY34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10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3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11重型半挂牵引车XXXXXXXXLGAG4DY30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12重型半挂牵引车AXXXXXXXLGAG4DY34AXXXXXXX皖A6XXXX东风/中国总计12辆
审 判 长 林晓君
代理
审判员 徐秋子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尚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三十七条售后回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