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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08-2号

原告蔡军与被告马耀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蔡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08-2号原告蔡某。被告马某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0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现已执行完毕。2015年6月17日,原告蔡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马某某驾驶的鄂FNY0**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马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鄂FNY0**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原告蔡某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DG7**号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