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字第113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晓春。被执行人丁增银,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莲玉,女,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上海和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丁增银。被执行人朱凯黎,男,汉族,1986年9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朱凯阳,男,汉族,2007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凯金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朱顺良(已死亡)。被执行人上海凯金物资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朱顺良(已死亡)。被执行人郑伟强,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长贵,男,汉族,1977年1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林志晖,男,汉族,1988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支行与丁增银等人(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30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继承人朱顺良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XXX弄XXX号XXX、XXX室及杨浦区黄兴路XXX号XXX、XXX、XXX室的房产(系本案抵押房产、被执行人朱凯黎、朱凯阳继承财产范围内的房产)已因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案件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暂难以处置变现,本案不再轮候查封;被继承人朱顺良及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房产均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亦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丁增银名下车牌号为沪A7XXXX的车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立艇
审判长 汪 琦
审判员 胡元伟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