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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一初字第01591号

靳卫东与张元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9-3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靳卫东;张元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靳卫东,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鹿泉市区。被告张元博,男,1986年5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原告靳卫东诉被告张元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卫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秋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鲁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