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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95号

黄秋菊与孙银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秋菊,孙银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黄秋菊,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孙银来,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菊诉被告孙银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海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