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黄秋菊,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孙银来,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菊诉被告孙银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海娇 搜索“”
黄秋菊与孙银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5号原告黄秋菊,女,1969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孙银来,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秋菊诉被告孙银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海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