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左卫国,电话。被执行人杨广建,电话。申请执行人左卫国与被执行人杨广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磨民初字第0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506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及固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