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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423号

欧阳伟、李海云等与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伟,李海云,张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423号原告欧阳伟,女,住安徽省黟县。原告李海云,男,住安徽省黟县。委托代理人汪淑芬,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XX君,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张余,男,住安徽省黟县。

原告欧阳伟、李海云因与被告张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汪谦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伟、李海云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欧阳伟、李海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伟、李海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阳伟、李海云负担。

审判员  汪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