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晓稳,女,1964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铁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海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稳与被告鹤壁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纸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晓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瑾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