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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初字第49号

李晓稳与鹤壁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晓稳,鹤壁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初字第49号原告李晓稳,女,1964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成爱武,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铁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海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稳与被告鹤壁市汇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纸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李晓稳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王 娟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瑾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