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马春潭,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陈泽英、王英,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小川,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冯玉萍,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二被告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交)。本院受理原告马春潭与被告叶小川、冯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二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马春潭承担。
审判员 马金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