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屯民初字第00359号 原告侯风梅,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长治市长北漳泽西街永安巷,居民,现住长治市。 被告长治市晋龙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屯留县李高乡东鸣水村。 法定代表人张霞。 原告侯风梅与被告长治市晋龙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扩大经营规模,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到期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因此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告侯风梅无法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并经人民法院多方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风梅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元退还原告侯风梅。
审判员 张宏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申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