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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464号

谢振华与赵纹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振华,赵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谢振华。被执行人赵纹。本院在执行谢振华申请执行赵纹关于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赵纹在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仙分社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莫伟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