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陶媛,女,1992年1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北斗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高新区北斗大厦605室。陶媛与南京北斗润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润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0日做出宁高劳人仲案(2014)14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斗润洋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一次性支付陶媛工资、经济补偿等共计9608.9元整。因被执行人北斗润洋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查询,被执行人北斗润洋公司现已不经营,其名下无房屋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北斗润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君(女,1974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南区徐州路15号4号楼1单元202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22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北斗润洋公司现已不经营,其名下无房屋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北斗润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晓君(女,1974年7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南区徐州路15号4号楼1单元202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4)浦执字第1223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高劳人仲案(2014)14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煜
审判员 吴明龙
审判员 吕春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