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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恢字第35-2号

梁金兰、李梅珍、曾杰晖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梁金兰;李梅珍;曾杰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浔执恢字第35-2号 申请执行人梁金兰,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李梅珍,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曾杰晖,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贵民一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曾杰晖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以(2015)浔执恢字第35-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曾杰晖、李梅珍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村西门垌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曾杰晖、李梅珍所有的座落于桂平市木乐镇木乐村西门垌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浔国用(2010)第1247号、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木乐字第××号、浔房权证木乐字第××号]一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何春为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德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