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0280号

李乃平与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乃平,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80号申请执行人李乃平。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案由:工资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李乃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润海水养殖专业合作社工资款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7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明被��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7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刘 杰执行员  王宗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