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