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10号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少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佳颖 微信公众号“”